天津大学以“四个突出”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育部简报〔2021〕第27期
天津大学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树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导向,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坚持系统设计、上下贯通,破立并举、一体推进,着力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扎实推动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突出立德树人,重构业绩观测点。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从师德师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多维度分模块重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丰富教师业绩观测点。一是强化师德为先。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把关作用,将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首要指标,坚持正面引导与负面约束相结合,从品德修养、职业素养、社交涵养等维度明确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与禁行底线,按照个人自评、支部考评、学院审核、学校终审的程序,对申报人师德师风进行全面考察,规范师德失范问题核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二是强化教学为要。严格落实教师上讲台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各类岗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要求。对教师教学投入、教学成果、教学改革等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察,引导教师在教学、课程、教材、实践等体系建设中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三是强化育人为本。积极拓展教师参与学生思政工作的方式,注重考察教师参与课程思政改革和教学效果情况,鼓励教师开设专业育人特色课程,引导教师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将教师接收本科生早进课题组早进开云(中国)室早进科研团队、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或学科竞赛、指导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等纳入评价观测点,引导教师切实履行教书育人本职。
突出质量贡献,树立鲜明评价导向。以能力、实绩、贡献为基本导向,以定性和定量结合为基本方法,注重考察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着力破除“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一是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定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实施细则,以集成式代表性成果替代以往单一代表作制度,重新设计以分模块业绩综述和代表性业绩成果为主的评估文本,围绕成果属性、定性表述、支撑成果的业绩清单等建立代表性成果信息填报规范,鼓励各学院(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明确代表性成果认定的具体要求,丰富规范成果形式,合理设置代表性成果数量,引导教师凝练和发展特色与专长。二是强化业绩质量评价。探索完善育人成效评价机制,引导教师指导学生科研、服务学生就业发展,强化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制定科研工作评价指导意见,重点关注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创新观点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强化质量评价导向。三是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探索推行教师国际同行评价,建立包括近百所世界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在内的评审专家库,推行专家在线评审。完善教授会议评审规则及结果运用,完善各类人员职称评审规范,努力营造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
突出分类多元,推行精细化评价。按照分学科、分岗位进行差异化评价的思路,改变“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评价模式。一是实行“一院一策”。摒弃“一刀切”模式,鼓励各学院(单位)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建立完善与学科特色、岗位特点、研究性质相适应的分类评价指标。全校所有学院(单位)都已完成职称评价体系的修订。二是推动多元评价。尊重岗位、学科、工作内容的客观差异,精细化构建岗位分类体系和职称评价体系,拓宽各类人员成长路径。如,面向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学科基础课教师建立有针对性的职称评聘办法,面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设立以教学效果和育人实效为核心的评价标准并单独评审,等等。三是畅通特别通道。完善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聘办法,面向优秀青年教师制定完善正高级岗位参评制度,拓宽竞争平台,开辟校级评审通道,破除“唯帽子”倾向,为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建立特别晋升通道。制定长期挂职外派人员职称评聘办法,在岗位设置、评审程序、业绩认定等方面对援疆援藏援青等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打造多元化晋升发展通道。
突出统筹推动,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既注重改革的整体性,从组织领导、制度机制上进行系统谋划,又注重实施的可行性,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各学院(单位)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一是加强系统设计。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完善制度体系设计,树立科学评价导向,明确改革推进步骤,加强日常指导监督。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授会议作用,组织相关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单位)评价体系进行论证,建立人事、教学、科研、学工等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行政负责、专家治学、教师参与的工作格局。三是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学院(单位)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优化评估文本为契机,搭建互学互鉴平台,及时总结经验,进行动态完善,推动各项改革举措逐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