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 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主要围绕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定位明确、层次清晰、分类指导、科学管理”原则,重点建设高水平和体现区域特色两个层次的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上层次、上水平。
高水平的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要依托办学历史较长、具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建设,且必须要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博士学位点作支撑,要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争取成为国家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体现区域特色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依托本科高等学校建设,挖掘潜力,整合力量,突出地域、学校、学科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服务能力,建设体现区域和学校特色、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科研创新平台。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方式,高校可在条件成熟时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立重点研究基地。省教育厅在相同研究领域内不重复设置重点研究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模式。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竞争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第六条 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七条 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学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制订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事先与省教育厅协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高校科研部门、主管校领导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依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备案。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包括: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内兼职研究人员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聘任1—2名专职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在认真做好基地项目研究工作同时,应主动从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承揽其他科研项目,并积极承担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基地项目必须围绕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整合队伍,突出特色,并有预期的标志性成果。
五、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基地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博士后进入重点研究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基地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这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名称,或标注得到相应的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的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基地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PSSR”)字样。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予结项。基地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省教育厅、基地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条 基地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2年须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学术活动,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省级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活动结束后,基地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参会人员、经费预算等)、会议纪要、会议成果和会议通知等。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优先提供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为国内外学者来访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八、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同投入。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项目研究,所在高校须根据省教育厅的资助经费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经费、学术活动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并将其列入高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和短期培训,广开经费筹措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须具备的条件: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2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办公、开云(中国)室用房及设备;具有充足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中外文专业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及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十、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活动档案,如活动通知、活动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横向经费情况等;
6、工作报告档案,如工作简报、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科研成果、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
4、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重点研究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过网上报送。
十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教育厅每四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同时受理新的同类基地的竞争申报。在开展年度检查和四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不合格淘汰、竞争递补的方式,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评估重点: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重点研究基地要逐渐形成自己的学术风格,强调拔尖人才培养,强调标志性的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成果的产出。
2、评估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完成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和咨询服务等5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评估办法: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估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发放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实地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经教育厅综合协调,列入新一轮基地建设。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和新列入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高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
(3)高校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基地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基地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7)经专家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三、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04年印发的《山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