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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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系关于加强考试工作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14浏览量: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营造良好考风和学风,提高考试成绩的可信度,体现学生考试的公平性,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考任务的安排及通知。教学秘书负责安排监考任务并上传到矿业工程系网页和系QQ群共享,纸质监考通知单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发放,教研室主任负责通知到各监考教师,监考教师本人在《矿业工程系监考教师反馈表》签字,未签字的,教研室主任在备注中注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给系办公室。

第三条 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须在考前3天由监考教师本人填写《矿业工程系监考替换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签字,系教学主任审批后,方能生效。私自调换监考教师或擅自不参加监考,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条 主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副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到考场,在黑板上写明“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允许参加考试”,然后清理考场,查验考生证件。若学生证件丢失,须在考试前到系办公室办理书面证明。

第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一律按指定位置就座,并服从监考教师的调动和安排。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挪动、调换座位。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主、副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允许接打电话、上网、读书看报、试做试卷、批改试卷、吸烟、谈笑等,考试中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监考,尽量提前消除违纪、作弊的可能性,发现有考生违纪、作弊苗头时,及时提醒及制止。

第八条  若考生不听劝阻,要在该考生卷面上签写“违纪”字样,并在“考场记录单”记录;发现有考生作弊既遂,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令其离开考场,在卷面上签写“作弊”字样,并在“考场记录单”记录。违纪、作弊考生须在试卷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监考老师签字证明。

第九条  监考教师如果发现考生违纪、作弊,不当场制止,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