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注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 号)、省安委会《山西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省教育厅《山西省学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8号)、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人员自购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四条 外来人员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有序停放至校门外道路两侧的自行车停车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开云官方注册校园范围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监控建设和日常检查等。
(二)各院系负责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审核、管理、教育工作;学工部负责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的审批、管理、教育工作;保卫部负责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工作。同时,学工部、各院系负责查处学生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学生宿舍、楼宇等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依规予以处分,协助做好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三)后勤保障部负责做好物业、食堂等各类服务人员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审批、管理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保卫部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工作。后勤保障部负责督促楼栋物业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道、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督。
(四)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审批、管理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保卫部负责做好教职工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管辖场所进行停放、充电的工作。
(五)组织部、人事部负责对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教职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车辆审批准入和行驶管理
第七条 车辆审批准入
(一)车辆审批准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审批准入流程
1、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参照附件1《开云官方注册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审批表》进行审批。
2、物业、食堂等各类服务人员参照附件2《山西能源学后勤保障部相关服务人员电动自行车审批表》进行审批。
3、学生电动自行车参照附件3《开云官方注册学生电动自行车审批表》进行审批。
第八条 行驶管理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2、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通过校门和禁止骑行标志的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4、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5、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6、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载物。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5、佩戴耳机行驶。
6、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
7、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三)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1、外卖电动自行车。
2、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3、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4、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5、车上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6、车上悬挂伪造车牌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营利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车主进入校园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安保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安保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开云(中国)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充电。
第十五条 严禁高空“飞线充电”等行为。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充电桩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人员,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入校、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
(二)利用高空“飞线充电”等行为。
(三)因违规充电或停放引发火灾安全事故。
(四)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强闯校门。
(五)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人员,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停放。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
(五)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
(六)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接听电话。
(七)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
对第十七、十八条违规的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入校资格。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以向保卫部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保卫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